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