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根据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便民市场应当在划定区域内限时经营。

便民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经营种类合理施划经营区域,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者入市、撤市,撤市时及时清除垃圾。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位置经营。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