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放置灯箱和扬声器等;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