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放置灯箱和扬声器等;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