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阳台外、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擅自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平台、阳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