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拟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