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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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