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五条有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