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