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有效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转让、赠与、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登记机构办理。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的,一方须持有另一方的委托书,相关登记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