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鼓励双方接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婚前医学健康检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免费婚前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