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