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对女性作出歧视性规定和附加限制条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