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有效2008年行政区划调整后石拐区新增用地以及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外的规划管理,按照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