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调整城乡规划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