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规划要求配置绿地、幼儿园、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健康水站、商业网点等配套设施的城镇住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