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受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