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