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