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以及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功能分区,为居民预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对实际住户少、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无发展潜力的嘎查村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搬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