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