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烟草专卖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