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成人用品商铺、烟花爆竹销售点,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