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支持、指导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区公益活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