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支持、指导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区公益活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