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博物馆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等。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