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