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或者制定机关没有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发函督促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