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二)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主线;

(三)是否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五)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七)是否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八)是否存在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