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吸烟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