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域规划应当明确发展定位、目标和规模,依据村域发展现状,确定村域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域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促进山、水、林、田、湖、草和村寨有机融合。

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村域规划,对农村建房及农房建设风貌等进行指引,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绿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邮政、农村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引导村民向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的中心村集中。

编制村寨规划,可以预留允许建设区。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