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实行一户一宅、退旧建新的原则,在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旧宅基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旧宅基地的退出进行监督管理。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并挂牌予以保护的传统名居、历史建筑等,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在允许建设区另行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自用房。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