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原审批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拟同意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