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村寨规划条例/第二章 制定与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原审批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拟同意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