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