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