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