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公布,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