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公布,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