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在湟水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在湟水流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