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农药化肥的污染防治,控制农药和化肥过量使用,推广使用绿色生态肥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推行人畜粪便、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运输、贮存和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规定和标准。过期失效的农药应当及时安全处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