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湟水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环境保护,建立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制度,在有条件的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污水、垃圾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分散农户采取建设沼气池、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