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承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为单位和居民排污提供有偿服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