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通过财政专项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和工业园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