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应当综合考虑防洪、排涝、输(供)水、灌溉、发电、旅游、生态保护等功能,统筹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系统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灾害科学防治,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