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