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