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