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毁、擅自占用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高秆作物;(四)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放牧、开采地下资源;(五)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等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