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重要河流、湖泊上的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利工程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要求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