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或者周边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施划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停车标识标线,恢复道路原状。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