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车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化管理区域包括:洛阳市城市区、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