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关林保护、关圣文化传承利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关林保护、关圣文化传承利用捐赠资金。

关林保护、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