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关林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关林保护规划,统筹解决关林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洛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与关林保护相关的土地房屋征收、周边环境管控、异地搬迁、旅游发展等工作。关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巡查,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关林相关的其他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