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关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