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在关林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关林历史风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