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在关林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关林历史风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